北交所上市中的“市值”指标如何理解?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12-20 分类:律师说法

   四套财务上市标准均以市值为中心,针对申请文件涉及的预计市值、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及的预计发行后市值,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市值进行预先评估,并在《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发行人市值评估的依据、方法、结果以及是否满足所选择上市标准中市值指标的结论性意见等。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特点、市场数据的可获得性及评估方法的可靠性等,谨慎、合理地选用评估方法,结合发行人报告期股票交易价格、定向发行价格以及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2.发行价格确定后,对于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与申报时市值评估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向北交所说明相关差异情况。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上市标准的,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