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对赌回购协议是否有效?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12-20 分类:律师说法

   对于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早期的司法实践对此基本持反对态度,其理由主要为此类条款使投资方获得了相对固定的收益,性质上为“明股实债”,违反了“风险共担”原则。

   2012年,“海富案”【(2012)民提字第11号】扭转了上述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提出了“和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有效、和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裁判原则,这一原则成为人民法院主流的裁判观点。

   2016年,“瀚霖案”【(2016)民再第128号】在坚持“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有效”的基础上,肯定了目标公司对股东所签对赌协议而向投资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2019年,“华工案”【(2019)苏民再62号】更进一步,判决“与目标公司对赌有效,但应当结合目标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履行”,成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个完全肯定对赌协议效力并将其转化为对赌协议履行的司法判决。

   “华工案”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即******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第5条对对赌协议的司法裁判思路与原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即明确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与目标公司本身的对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其能否实际履行应根据其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予以裁判。

   投资人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在实践中无太大争议,而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效力已逐步得到法院认可。围绕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之争已基本解决,司法裁判的思路和标准得以统一,理论研究和司法裁判的重心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转向对赌协议的履行。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或公司所属行业为金融强监管的类型,因处置不当,则可能存在因损害公共利益而导致协议无效的风险。